法律

河北出台《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河北省环保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近日联合出台《河北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交易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同时《办法》明确,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借款人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

  《办法》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购买排污权、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用于企业能源节约、污染物排放减少的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人在进行贷款审查时,要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排污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贷款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购买排污权指标的,须严格核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情况。对信用状况优秀的企业,将予以贷款优惠利率支持;对企业绿色信用较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实行较高利率。

  据了解,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易方式,通过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向符合要求的排污权需求方,以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二是政府回购,符合条件的,可向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政府回购储备,回购价格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储备需要,按市场机制进行。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十二章四十一条,分别从运行机制和总体原则、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登记、占管和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基本概念。作为一个创新的信贷品种,《管理办法》对“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给出了明确的概念,即是指“借款人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银行申请获得贷款与服务的融资活动。”

  (二)管理机制。由于此项业务涉及到省和设区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等多个主体,为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了河北省排污权抵押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控、企业为主、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人民银行、环保部门在政策支持、引导和监管等方面分别负有相应职责。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排污权抵押贷款相关信息提供、查询、抵押登记以及协助贷款人处置抵押排污权。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利用货币政策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此项创新业务,并将企业环境信息录入征信系统,为开展绿色信贷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办要求。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环境性、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为规范业务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管理办法》对借款人的准入条件与职责、贷款程序、贷款用途与额度、贷款利率与期限、贷款合同内容以及登记与占管等分别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相关各方提供了操作依据。

  (四)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明确将建立人民银行、环保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参与的信息共享机制与平台,信息共享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可研报告、环评报告、企业环境管理与监测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查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信息、排污许可监管信息等。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综合绩效评估报告制度,针对贷款的环境绩效,做好评估工作,为绿色授信提供操作依据。

  (五)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批、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等工作,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密切关注借款人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六)处置措施。《管理办法》明确了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条件、处置方式以及受偿原则。当满足抵押排污权处置条件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交易方式或政府回购两种渠道对抵押的排污权进行处置,处置所得由贷款人优先受偿,以有效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安全。

  《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要求,促进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鼓励金融创新,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与环境保护实现双赢,实现全省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