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学之收养关系的成立

  首先,可以被收养的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满足: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次,可以成为送养人的公民组织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最后,收养人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以下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3)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