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养父涉嫌虐童,收养制度亟待完善
近日,北京一名由美国男子收养的8岁女童因外伤病危,右肾挫裂伤,医生称其外商是“外力”所致。据志愿者信息,该外籍男子还收养了另外10名中国儿童。这些孩子多有唇腭裂、智障等先天疾病。在女童伤情引起关注后,其外国养父带另外10名中国孩子消失。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如果导致女童受伤的“外力”是其外籍养父所致,并且“常在公众场合对孩子推搡、谩骂”等信息属实的话,那么这名外籍男子无疑涉嫌严重虐待其所收养的中国儿童,而考虑到这些儿童“多有唇腭裂”的特殊残疾身份,这样的虐待显然更加恶劣、也更不可容忍。
但在确认是否存在“虐待女童”之前,面对这起“外籍养父涉嫌虐待收养女童”事件,无疑还存在一些急需首先进一步追问澄清的源头性事实真相。比如,这名外籍男子收养中国儿童行为,是否是履行正当手续的“合法收养”?依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及志愿者描述的“被人送来的”情况来看,该外籍男子的收养行为,无论是在收养程序和收养资格上,都存在不少问题、明显涉嫌“非法收养”。
审视外籍男子收养事件,无论“涉嫌虐童”情况是否属实,站在孤儿收养的角度,它显然都在客观上暴露了目前我们在儿童收养保障制度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憾。这突出体现在,现行《收养法》所设定的收养门槛尤其针对国人的收养门槛,显得过于苛刻繁琐,收养人须同时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四项条件,这正如此前媒体报道的“国内收养程序,比领取准生证复杂多了”,而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儿童,倒是没有“无子女”这样的门槛限制。这导致,不仅庞大的社会收养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而同时大量需要收养的孤儿,又难以得到及时的收养。其中,许多残疾孤儿甚至常常主要依靠外国人收养。如据民政部数据,“中国现有孤儿61.5万名,由官方收养的仅10.9万名”,尽管孤儿数量巨大,但近年来我国合法的收养登记却呈现出一种下降的趋势,2009年全国收养登记合计44260件,而2012年全国共办理内地收养登记仅21324件,并且“涉外收养中残疾、大龄等特需儿童达74%”。
在这种背景下——囿于收养门槛限制,大量孤儿无法及时得到合法收养,其中许多残疾孤儿更是往往或者依靠“涉外收养”、或者依靠简陋的“袁厉害式收养”。无论是此前的“兰考收养孤儿火灾”,还是此次“外籍养父涉嫌虐童”事件的发生,显然都具有某种必然性。如果不能尽管健全完善现行收养制度,降低收养门槛、确保有需要的孤儿都能得到及时妥善的收养,类似的孤儿收养悲剧,恐怕仍难以避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