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收养子女无需赡养亲生父母

  赡养义务,不仅适用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也适用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赡养问题,法律又有着怎样的规定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王法官向记者作了详细介绍。

  王法官说,要了解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赡养问题,首先必须解决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养父母收养养子女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才能产生养子女赡养养父母的法律基础。通过收养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自然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

  但《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此可知,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被收养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在日常的法律实践中,还有一类常见的问题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可以要求养子女对其进行赡养。对此,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条规定同时也被称为养子女的后赡养义务。

  与传统意义上包含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不同的是,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同时,《收养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此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