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强制执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的内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的申请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5、符合人民法院的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