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法是程序法吗

  (一)根据我国的《收养法》中有关的规定,夫妻收养孩子既要满足一些条件也需要走一些法定的程序才能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要求。

  (二)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各种身份和经济的背景,比如收养人已经有子女的并不能收养,被收养的孩子必须确定是无家可归或者是被抛弃没有找到父母的孩子才可以。而且原则上夫妻或者单身的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

  (三)到收养登记机关,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才会有收养登记机关,哪些弃婴或者是经过多年的查找一直没有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或者是已经送到福利院的孩子都会登记在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

  (一)无子女

  1、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已有养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一)《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从公平的角度说,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的,也应有相当的年龄差距。至于40岁的年龄差是否太大,可以进一步研究。

  (二)《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家庭成员,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有配偶者置其配偶的意愿于不顾,单方收养子女,另一方不予承认,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