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回避?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回避分为主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主动回避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如有法定回避情形自动退出对案件的处理和不再执行与该案有关的任务。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如果认为仲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退出本案并即时更换人员的请求。申请回避既可用口头方式,也可用书面形式。

  根据《条例》第35条规定,应予回避的3种情形是: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