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仲裁的证据

  (1)客观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是真实的,不是凭办案人员推测、假设、想像出来的。

  (2)关联性。它必须同本案的真实情况有关联,并对它具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它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认定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办案的证据。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事实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按法律上的分类,有以下7种:

  (1)书证。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文字、符号、图画等,称为书证。劳动仲裁活动中常用的书证有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等文件、文书、单据、票证等。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如当事人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录音或其他方法记录下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及经过的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本案情有关的事实、情节,向仲裁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申诉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包括申诉书、答辩书等。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劳动仲裁机关委托、聘请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设备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性检验、分析和科学判断所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以文字、照片、图表和录像等形式所作的记录,称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