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时效制度

  该制度具体是指仲裁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权利而应遵守的法定期限,超过时效期限的请求,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各种仲裁时效的规定,否则易导致权利的丧失。

  仲裁时效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种:(1)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又称为普通仲裁时效,它是指对一般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普通适用的仲裁时效,一般仲裁时效为2年;(2)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其优先于一般仲裁时效规定而适用,即有特殊仲裁时效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没有特殊仲裁时效的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如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而引起的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便只有一年;而按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4年。

  我们还应当把握仲裁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其各自的起算点,发生情形也应值得注意。这些问题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