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案件受理阶段应做哪些工作?

  (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3条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3)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根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规定,自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还要将《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

  (4)预收仲裁费。

  (5)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看其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审查批准代理事宜;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指定代理人。

  (6)其他应该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