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15天“特区产假”目前仍可享受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也就是说,产假天数=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深圳条例),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晚育奖励,新深圳条例并未删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也就是说,深圳有148+15=163天产假。如果是难产,还可以再增加15天,也就是178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深圳条例的修正并非针对全面二孩。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深圳条例势必也要进行修改。至于15天“特区产假”是否会保留,就要拭目以待了。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原条例中对可再生育一胎与禁止生育的情形,尤其是涉及再婚、收养等方面时,有较为复杂的规定。相较之下,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相关规定。

  这同时也意味着,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不管叫“准生证”还是“计划生育证”,二孩生育审批通通取消了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此外,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今后在应聘、租房时也将不再受限。本报记者罗慧怡

  从“双独”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间表

  本世纪初我国生育政策调整为“双独二胎”。计划生育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符合特殊情况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这其中就包括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情况。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2013年12月末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明确各省(区、市)的政府制订实施方案,接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即国家卫计委)备案。

  各省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

  2014年1月浙江、安徽、江西率先启动“单独二孩”政策。

  2014年3月至6月多数省份集中实施。

  2014年9月“单独二孩”政策全面落地。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孩。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2015年12月3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