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亮点有哪些
此前的《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依然还是经济优先,要促进经济发展,但新法立法理念有突破和创新,围绕着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
新《环境保护法》第4条、第5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将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全过程,并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201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作出了重大安排,提出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下决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要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为此新《环境保护法》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第一条和第四条中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写入立法宗旨。
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确定了立法的四项基本内容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与其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着重解决因长期粗放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经济社会可持续面临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其不仅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规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和责任,以及保障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实施。在先进的立法理念指导之下,创新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对传统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修正的基础之上,明确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并表明了我国已经具备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经济实力与技术能力,以及党和政府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