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怎么罚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企业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如果只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违过罚相当的原则;如果认定为多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又缺乏法律依据。
然而,基层对如何实施按日计罚却存在困惑。专家认为,一是怎样实施,有待细化;二是她所处的广元市经济并不发达,开出10万元环保罚单,就足以让绝大多数企业难以承受,再开出按日计罚罚单,处罚额度将变得更大。在经济发展任务面前,环境执法压力很大。
也有执法人员表示,“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的适用范围,是不是仅限于“排放污染物”,而“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是不是不属于适用范围了?“另外,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后续罚款的基础是按照第一次的罚款。如果有某些违法行为,第一次没有受到罚款的处罚,是不是就不符合按日计罚的条件?
据了解,重庆、深圳等地,按日计罚的处罚手段已有试点探索的经验,但全国大多数地区都尚未实施过按日计罚。即便是在试点多年的重庆,也有环保工作人员困惑于什么叫“拒不改正”?对于很多超标因子,部分因子改正总体还超标,到底是看行为、还是看结果?
“没有细则,按日计罚的执法手段就难以成为斩断违法排污的利剑,”据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介绍,国外实施环保按日连续处罚始于40年前。最早对持续性违法行为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是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目前,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台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
资料显示,重庆自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制度以来,共在69起案件中对违法企业进行了按日计罚,主要集中在无证排污或超证排污领域,个案罚款额最高可达3000多万元,违法行为改正率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