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与收养有何区别

  领养与收养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称谓不同,领养又称“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在旧中国,领养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养儿防老”。新中国也允许领养子女,其目的是抚养和教育下一代。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收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5、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6、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