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严格管理农村土地的转让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耕转宅:由于农民有了土地的可支配权,会非常随便的将可耕地私自转化为自用的住宅用地。在新政策没有出台前在农村已经十分多见,到处是没有经过规划批准的自建房,特别是沿马路两边的自建房为最多。城市的有钱人或地方的有权人进入农村收购土地,建设自己的大庄园。

  房地产开发:由于房地产商套取土地的本领十分强大,在可转让的政策出台后,在地方政府经济政策的支持下,更为其大肆收掠土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快速将可耕地转化为商业住宅用地。

  中介交易:中介公司无孔不入,在国家农村土地新政出台后,中介公司会很快瞄准这个新兴的行当,充当经纪人来促成土地的大量交易。经纪人会事先编织各种诱人的圈套,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忽悠,能非常顺利的骗取见世面不多、文化不高、善良真诚的农民信任,最终夺取农民兄弟赖以生存的土地。

  良田荒废:打着规模化种植或高产经济作物种植的旗号,大肆征租土地,因种植成本高或产品不好销,放弃种植,最后导致大量的土地荒芜。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