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啤酒“炸弹”炸伤右眼,伤者获赔7万余元

  2007年7月14日16时许,赵女士购买了一箱某品牌啤酒,搬到家中后,从箱中拿啤酒时,啤酒瓶发生爆炸,致使右眼被炸伤。经北京同仁医院先后4次手术治疗后,赵女士起诉要求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13856.24元。

  庭审中,啤酒厂辩称,赵女士因啤酒瓶爆炸导致右眼受伤属实,但啤酒瓶爆炸有可能是在搬运过程中外物撞击造成的,被告曾要求赵女士保存爆炸的啤酒瓶,但因赵女士保管不善导致无法对啤酒瓶爆炸的原因做鉴定,故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在拿取被告生产的啤酒时,因啤酒瓶爆炸造成其右眼受伤,对其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啤酒厂商应予赔偿。啤酒厂不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缺陷,故判决啤酒厂商赔偿赵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