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
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
(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本省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对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的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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