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分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公司章程、名称和财产,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作为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特征有: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