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万工程款错支付19万,因欠第三方钱难讨回
因一时大意,工程方将1.9万元的工程款误写为19万元,面对天降巨款,承包商竟拒绝归还。近日,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院民一庭对此进行了调解,承包商孙某最终归还了不当得利。
被告孙某承包了原告龙口某公司的外墙保温工程建设。2014年1月24日,被告持一张1.9万元工程款发票到原告单位结算一笔工程款。原告财务人员在填写转账支票一时大意,将1.9万元工程款误写为转账19万元。当被告刚离开,原告工作人员即发现错误,立即联系被告,但被告拒不承认。无奈之下,原告单位立即联系法律顾问,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我院于当日依法保全了被告银行存款。然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不当得利17.1万元。被告到庭以后,辩称原告尚欠烟台某公司10余万元工程款,孙某是代表该公司来原告处结算工程款的,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应起诉其代表的公司,而非被告个人,也不同意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承办法官协调原被告经过几轮对帐、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7.1万元,原告另行支付被告剩余工程款10万余元,本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