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失败立下借据,逾期不还被判违约

  合伙经营生意失败后,黄某给滕某出具一份借据,但期限届满后未给付约定的投资款及盈利。滕某向法院起诉维权。日前,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黄某及其妻子给付滕某尚余的投资款及盈利4.6万元。

  凌云县的黄某和妻子金某在镇上经营生意。2012年7月,黄某找到朋友滕某,请求滕某投资合伙经营,并口头承诺以后不仅退还他投资款,还会给一定的分红。滕某答应投资4万元。黄某夫妇把该款投入到经营中。然而,投资合伙经营仅8个月,就因黄某夫妇经营不善宣告失败。滕某多次向黄某催要投资款及应得的盈利,黄某都以没钱为由拒付。2013年11月12日,黄某给滕某写下一份“借据”,称欠滕某5.6万元,限于2014年1月20日前还清。但期限届满后,黄某夫妇却分文未付。无奈之下,滕某向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夫妇偿还所欠投资款4万及盈利1.6万元。

  今年5月,在凌云县法院开庭审理前,黄某付给滕某1万元。开庭审理时,黄某没有答辩,且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滕某在庭审时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4.6万元。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滕某和黄某夫妇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滕某投资给黄某夫妇4万元,黄某在2013年11月12日给滕某立下5.6万元“借据”,对于多出的1.6万元,滕某称为合伙盈利,据此可认定黄某夫妇与滕某为合伙关系。黄某出具给滕某的“借据”实为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分割处理协议。因此,对滕某请求黄某夫妇给付尚欠的投资款及盈利4.6万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日前,凌某县法院判决黄某夫妇给付滕某尚余的合伙投资款及盈利共计4.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本案中,法院认定黄某夫妇与滕某构成个人合伙关系,并依据黄某出具的“借据”确认为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分割处理协议,依法判决支持滕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