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七旬老汉手持3万元欠条替亡子讨债

  2008年,胡某和吴某一起合伙开公司,吴某手上资金不足便向胡某借款3万元并签下借条,双方约定利息为1分5。后来两人因做生意意见分歧太大,闹得不欢而散。由于一直未核对公司的账目,双方都未结算公司财产,胡某也未曾向吴某追要欠款。

  2010年10月9日,胡某外出不幸遇车祸身亡。胡某一家急需用钱筹办丧事,胡老汉要求吴某归还当初的借款,却遭到拒绝。吴某虽不否认借款事实,但要求必须先核对结算公司账目,如果还欠胡某钱,到时再予以归还。现如今半年过去了,胡某生前的债务关系都已结算清楚,但吴某借口当初的利息过高不合理,迟迟不肯归还该笔欠款。胡老汉多番催讨不成,遂上诉至法院,要求替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和吴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吴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1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