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揽工程做“幌子”,预付款到手“躲猫猫”

  2007年9月2日,原告南城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南昌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由被告为南城某大酒店包工包料装置布线、监控、网络交换、防雷等设施。同年9月12日,原告按被告要求电汇130000元给被告,作为工程的部分预付款,被告随后开始施工。但一个月后,他们就将剩余工程搁置,公司负责人和办事人员也失踪了。就是开庭时,也没见到对方一个人影。

  这一下把原告急坏了,因为担心被骗,2007年10月20日,他们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就已完成的工程量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0年5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酒店已施工部分总造价为60883.08元。南城县公安局经侦查后,以本案系合同纠纷为由撤销立案。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工程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仅只完成部分承包工程将剩余搁置的行为系违约行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