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亲种祸根,夫妻吞苦果
2011年2月18日,绥德法院崔家湾法庭立案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细心的办案法官接到案子后发现原告韩娜(化名)在2010年3月1日曾起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崔浩(化名)解除婚姻关系。
经办案法官做进一步的了解,原来原告韩娜在18岁时因其年近30的大哥尚未婚娶,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其父找到被告崔浩的父亲,两方约定,将被告崔浩之妹嫁于原告韩娜的大哥,然后将韩娜嫁于崔浩。为了哥哥幸福和家人的宽心,韩娜选择了认命。1989年原、被告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0年4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1991年5月7日生一女,1994年生一子。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也一直不好,即便是有了小孩也并没有建立起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斗。曾在一次打斗中,韩娜被崔浩殴打住院一个月多。2005年初,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打斗后,韩娜即离家出走。在韩娜离家期间,崔浩不仅未主动寻找,反而成天沉迷于赌博、酗酒,对妻子不管不顾。2010年3月1日,韩娜不再认命于自己不幸的婚姻,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崔浩离婚。
办案法官随即与崔浩联系沟通,而崔浩坚决不同意离婚,其家人得知此事后,即把崔浩的妹子叫回家娘家不准返回。在办案法官调解和家人的劝说下,原告韩娜撤销了诉讼,但并未回家居住。
2011年2月18日,韩娜再次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当送达书到达崔浩家后,韩娜第一次起诉期间的闹剧再次发生(即被告崔浩的父母将女儿叫回家娘家不准回去,随之而来的便又是父母和哥哥的乞求)。办案法官意识到这个案子的难度,崔浩之妹的家庭非常和睦,如若办案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两个家庭的破裂。于是法官采用分开调解的方法对原、被告的家人与原、被告分开劝说,讲理说法,告知其不要因为一家的不睦导致另一个本来美满幸福的家庭也分裂。而本案中原、被告不但分居多年,二次起诉,且子女也成年自立,均同意父母离婚。因此,双方和好的可能性极小。2011年3月22日双方来到法院,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