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房东广告招租,真房主下逐客令
董先生起诉称,2010年5月,他在报纸上看到郭先生刊登的房屋出租广告,根据广告上的联系电话与郭先生取得联系。见面后,郭先生介绍称他在丰台前泥洼某院面积约930.15平米的房屋可以转租给其经营,合同转让费是65万,并保证可以与真正的房主见面直接签合同。董先生在看了郭先生所述的房屋后,同意按其条件承租该房屋,并支付了定金2000元。几天后,郭先生把他带到北京某广告公司的办公室,称该公司即是真正房主,该公司也自称是房主,并拿出其与郭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董先生信以为真就与该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向郭先生支付了人民币65万元的合同转让费。但是入住第二天,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便出面声称他们才是真房主,他们与郭先生和广告公司没有租赁关系,要求董先生立即离开所承租的房屋,更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迫使其离开。在了解了实际情况后,他立即与郭先生和广告公司联系,要求协商解决问题并退回所支付的65万元合同转让费,但二者都置之不理。
董先生认为,郭先生和广告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他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与他们签订合同并支付了65万元费用,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他们之间的合同,并要求郭先生和广告公司返还他支付的65万元的合同转让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