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小记者选拔未成起纠纷,合作双方法院辩是非
日前,培训学校将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文化公司返还其所交的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近17000元。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培训学校诉称,2006年11月13日,其与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双方合作开展“中华奥运小记者”活动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文化公司是选拔活动的主办单位,培训学校是该活动在广东省的总承办单位。文化公司“负责为培训学校提供相关的文件,为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协议还就管理形式、合作责任、利益关系、协议有效期等条款做出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培训学校向文化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0万元并积极展开了活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但是,由于文化公司无法提供开展活动所需的相关重要文件(使用“奥运”名称字样需要奥组委的批准或授权等相关文件)。培训学校多次催要未果,造成该活动一直无法开展,培训学校前期投入的费用也无法收回。
培训学校认为,文化公司不能提供协议约定的开展“中华奥运小记者”选拔活动所需的相关重要文件是造成合作不能完成的直接原因,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无条件返还交付的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培训学校的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