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约定哪些方面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2、规定章程及其修改应当及时备案,任何第三人、不需有任何理由,均可任意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但不赋予整个章程积极的对抗效力。
3、增加章程担保事项为法定登记事项,不打破我国登记对抗力的法律传统,赋予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经营范围例外;同时明确规定担保事项是否遵守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明确规定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情。
5、采纳相对的消极对抗力,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公司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促使公司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公司章程主要可以约定的内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公司的章程对外是有部分效力的,应当根据章程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对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股东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这些对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