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村官用餐打白条,村委会被判埋单

  原告王某是一名农民,在其村中经营一家饭店。2010年,村委会成员赵某等3人多次在其饭店招待用餐,共欠餐饮费1356元。结算时,赵某等3人为王某出具了欠条。王某多次催要欠款,3人始终认为餐饮费系村委会办公招待费用,不应由私人支付。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于2010年2月将该村村委会及赵某等3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付清欠款。

  永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3人作为村委会成员,在王某经营的饭店招待用餐,所欠餐饮费系被告村委会工作需要用餐所致,应当由村委会负责清偿,村委会应当及时偿付而未清偿,酿成纠纷,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