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履行11年被解除,投保人诉讼获胜

  1999年12月25日,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年交保费1230元,交费期限为20年。李某投保后,按照保单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1230元,缴到2010年度,共缴保费13530元。之后,李某到保险公司了解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告知其曾经患过心脏室性早搏,属带病骗保免赔。双方于2010年5月17日解除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李某保险单现金价值7425.66元。原告李某认为保险公司少退其6072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动员原告李某投保时,有义务告知投保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有责任了解和掌握投保人是否曾经患病的相关信息。原告李某投了被告的终身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用,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后,被告保险公司应退还原告李某缴纳的保险费用,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