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105万元名为借款实为高利贷利息,债主败诉

  傅某开办一家大型家具厂,因投资需要,向邵某借款。当日双方订立借款协议,约定借款88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为由傅某按借款本金每月向邵某支付6%的利息,在每月13日前支付,同时由另外两自然人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签订后,邵某当日即向傅某账户汇入827.2万元,另以现金支付52.8万元。此后,傅某根据借款协议向邵某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停止付息。因此邵某要求傅某出具三张欠条,合计105.6万元,以此将所欠的高利贷利息转化为借款。但欠条签订后傅某还是没有能力继续还款,邵某拿出作为利息的3张欠条向松江法院起诉,要求傅某归还借款105.6万元。

  法院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而本案涉及金额上百万元,邵某所依据的事实仅3份借条,难以证明邵某已经将上百万元资金交付给了傅某。且邵某在其他的借款协议中,不仅对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利息支付方式等作了约定,同时还要求案外人提供担保等,说明他借款给傅某不仅需要高额的利息,而且非常谨慎。而本案的3份借条,不仅是无息借款,且无任何担保也有悖常理。因此法院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邵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