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正案是工商局出具的吗
公司创建后,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就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而出具的书面决议。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所以应到工商局去备案。
××××××××××××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应该是先有股东会决议,然后根据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需要公司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一般是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公司法将其列入股东会特殊表决事项(23表决权),这就是章程修正案的生效要件,那么与此对应的应当是有限公司股东的签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股东大会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人数和形式有别,比较适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这种形式,公司登记条例中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修正案的规定是与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及同时审查相对应的,不能孤立适用该条款和孤立审查章程修正案的签认方式,否则,修改章程这种最严格最审慎的事,岂不反而变成由一个人说了算的简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