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审计局审计承诺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武汉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00-1-1
执行日期:200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树立审计权威,促使被审计单位提高守法意识,认真配合审计工作,同时也为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廉政建设,严格审计纪律,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有关审计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承诺实行双向承诺的方式,即市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承诺,被审计单位向市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承诺。
第三条市审计局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市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应当按照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二、办理审计事项,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职业谨慎,并严格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开展工作;
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职责;
五、实施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审计业务处负责人及审计组长必须对审计承诺书签章。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按照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承诺书的内容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对审计人员违反承诺书内容的行为可以向市审计局投诉。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被审计单位的投诉,并根据《武汉市审计局审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五条在审计人员开始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承诺:
一、向审计组提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三、在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中,有无重大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并予以说明;
四、向审计组提供“未决诉讼”、“抵押借款”、“资产参股”、“银行帐户”、及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等有关的资料;
五、依法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上签章。未签章的视为拒绝承诺。未对承诺内容作全部承诺的视为部分承诺。
第七条对于拒绝承诺的被审计单位,市审计局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承诺的行为和原因进行单独评价。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诺的、以及进行虚假承诺的被审计单位,市审计局将对审计查出的相关问题,从严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条审计承诺书由市审计局统一制发。经承诺的审计承诺书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第九条审计承诺由各审计业务处具体组织实施,市审计局每年采取必要的方式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各区审计局应结合实际,逐步实行审计承诺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
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