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负责人需要的材料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五)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一)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二)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四)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五)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上述材料备齐以后,凭总公司提供的新老法人任免的红头文件复印件,到政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企业信息变更表,填好后交给新老法人签字。然后带以上材料以及新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分公司公章到工商局窗口办理变更就可以了。经过审查核准后,领取变更过后的执照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