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购房协议不成,卖方要求中介退押金

  2月9日上午,邱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濂溪路有一套二手房,在赣州市黄屋坪路一中介公司沈女士的帮助下,2014年12月她同市民杨姓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须在2015年1月6日之前交付购房款,逾期15日(即1月21日)未及时交付将视为违约。

  1月20日,因违约期将至,沈女士通过电话提醒杨先生及时交付购房款,杨先生则表示,因手头上没有那么多钱,暂时不想买房。

  邱女士说,当初按照沈女士所在公司的规定,她已向中介公司付了2万元押金,现买卖不成,她多次要求沈女士能够全额退还押金。而沈女士说,她已向杨先生邮寄终止合同的书面说明,因未得到杨先生回复,她难以确定杨先生知情此事,所以暂时还不能将押金退回邱女士。

  “即使要退,那也应该按照规定扣除2%的佣金。”沈女士说,因为按规定,邱女士需向中介支付押金中2%的佣金款,所以她只能退16000元给邱女士。对于沈女士的说法,邱女士不同意。

  买卖关系终止,作为中介的沈女士是否还能得到相应的佣金?2月10日,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奇勇告诉记者,邱女士和杨先生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邱女士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关系成立,邱女士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对于杨先生单方违约,邱女士可要求杨先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邱奇勇提醒,买卖双方在和中介签订协议时,可以就有关中介服务费进行协商,约定在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时费用由谁承担、支付费用的比例等,这样为自己在交易取消或者变更的情况下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