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法律上的自助行为?

  【案情介绍】

  1998年5月1日,田某称为结交朋友,加深感情,而且有事相商,特意邀请王某、张某到某市一家四星级饭店共餐。尽管刚刚只是一面之缘,王某、张某还是深信不疑,欣然前往。席间酒酣饭饱,气氛热烈之际,田某借机用王某的手机出去打一个重要的电话,而就此一去不复返。王某、张某在等待了20来分钟后,方知事情不妙,不仅手机被骗,而且还要处理田某点的价值3000多元的饭钱,气愤之下,便想乘机溜走。不料被饭店服务员逮住,要他们付清饭钱,否则别想离开。王某、张某二人以被田某邀请吃饭,自己也是被骗者,而且身上未带现金为由拒付饭钱。双方争执不下。

  【问题】

  饭店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自助行为问题。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护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和自由施加扣留、拘束及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对于自助行为,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通说认为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

  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本案中,饭店在情况紧急而且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援助的情况下,对拒付饭钱的王某、张某二人实行扣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未对王某、张某二人的人身自由实行不正当的拘束,即饭店的自助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应当承认饭店的自助行为。而王某、张某二人以被田某邀请吃饭,自己也是被骗者,而且身上未带现金为由拒付饭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从饭店与因某、王某、张某三人之间关系来看,饭店是债权人,田某、王某、张某三人属于共同债务人。饭店与因某等人构成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连带关系原理,饭店可以要求因某等三人其中的任何人来付清饭钱。至于田某、王某、张某三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属于他们内部事务,与饭店无关,王某、张某二人不能以其受骗等理由为借口而拒付饭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