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可以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地方可以再制定
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授权“国务院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并没有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因此可以说,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外,地方无权再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秀屿区环保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