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人怠行权利,保证人被判免责

  2006年6月19日,被告胡巨义向原告祝京仁出具借条一份,证明欠祝京仁人民币贰万元整,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并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后因被告胡巨义未偿还欠款,故原告祝京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巨义归还欠款,并由被告胡巨礼、胡琼和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两被告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胡巨义约定归还时间为2006年8月19日,故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为2007年2月19日,但原告未在这个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