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明知患病仍收保费,保险公司担责理赔

  2005年5月28日,郭柳华通过保险业务员郭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康宁终身险,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1493.6元。同年8月21日,郭柳华被诊断患了颅内嗅神经母细胞瘤,郭柳华及时将自己患病的情况告诉郭某,郭某专程前来探视郭柳华病况。2006年6月6日,郭柳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当期保险费1543.6元。2007年3月,郭柳华先后在医院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2007年4月,郭柳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郭柳华属于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的情形,保险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拒绝郭柳华的理赔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7月,原告郭柳华第一次得知自己患病便告知了被告,且被告的保险代办员在原告郭柳华患病期间专门探视过其病情,应视为原告郭柳华已向被告尽了告知义务。被告在知晓原告患重病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合同的当期保费,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同意继续承保,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