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不及时行使,借出的钱打水漂
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债务纠纷案,因债务人农某怠于行使权利,其与黄某的借款合同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丧失了实体胜诉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农某讨回借款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23日,黄某向同为生意场上的农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为2年。2010年5月,黄某与肖某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黄某卖给肖某一批价值3万元的货物,由肖某代黄某偿还农某3万元借款,该协议征得农某书面同意。2011年4月,在借款到期后,农某向肖某讨回借款,肖某声称暂时无钱偿还,要求缓一缓,农某便不再追讨。2013年4月11日,农某再次向肖某讨回借款,肖某仍声称无钱偿还,农某找到黄某说明了肖某不偿还欠款的情况,要求黄某偿还,但遭到黄某的拒绝,农某随即把肖某和黄某告上了县法院。
庭审中,肖某提出黄某欠农某的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农某的诉讼请求。经法庭调查,发现农某与黄某的借款合同确实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作出驳回农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办案法院同时对该案作出解析:农某与肖某之间形成了债务承担协议,两人是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农某仍是债权人,肖某是该协议的新债务人,黄某则脱离了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农某只能要求新债务人肖某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不能再追究原债务人的责任,所以黄某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在该案中,由于农某怠于行使权利,农某与黄某的借款合同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黄某对农某有履行债务的抗辩权,肖某作为新的债务人同样可以原债务人黄某的抗辩权来对抗农某,若被告主张了此项权利,法庭就应该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若确已经过,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提醒人们,若有关乎自己的权利,需及时行使,免得丧失了实体胜诉权,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