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上海首例贞操权案胜诉,是否逾界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日前,上海首例贞操权案在浦东新区法院宣判,当事人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据悉,2013年,李某热烈追求陈某,两人频繁约会,陈某误认为李某是单身。不久,李某邀请陈某外出游玩,其间双方发生性关系。但从12月开始,李某便向陈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陈某得知李某已结婚。

  3月,陈某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要求判令李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医疗费154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随即引发外界诸多争议,因为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民法通则》虽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那么法律上该如何定义贞操权,它能否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获得精神赔偿?法院的判决法律依据是否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