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糊涂姐”往拾得银行卡内存入1.2万元现金

  法院查明,原告贾某,女,系固始县胡族铺镇三角店村农民。

  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上午,贾某的外甥龙龙(现年12岁)在固始县成功花园小区内的马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当天中午,龙龙到原告贾某家吃饭时,顺手将这张银行卡丢在原告家的一张桌子上。贾某发现这张卡与自己在固始建行办理的银行卡外观一致,遂认为该银行卡就是自己在固始建行办理的那张银行卡。

  2010年6月1日上午,贾某持此卡到固始建行,存入12000元现金。当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入手续,让贾某签字确认时,贾某方才发现该卡卡号与自己的不一致,且户名是李某。贾某立即要求银行退款,遭到拒绝。贾某与固始建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向110报警。但银行称,根据储蓄存款条例规定,只有输入李某银行卡的密码,才能退回存款。而贾某显然不知该密码。原告贾某遂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贾某误将被告李某的银行卡当作自己的,从而存入现款。被告李某的银行卡因此多出相应的现款。被告李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固始建行应协助办理退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