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义务帮工受损害,被帮工人应担责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系邻居关系。2010年7月被告杨某因其住房需拆旧建新请求刘某义务帮工。7月20日傍晚,刘某在杨某旧房内清理垃圾时,旧房发生倒塌,当场将原告压伤。原告受伤后住院冶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1100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刘某伤残为十级伤残。为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8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被告杨某旧房内清理垃圾这一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被帮工人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