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不应立案执行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中企实业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海丰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判决情况
2001年6月27日,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中企实业公司(乙方)与青岛隆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所属青岛三金地产开发中心(甲方)签定了联建合同一份(四方区28号划拨地块的旧房改造项目的一部分)。双方合作建设金华路国棉三厂三舍改造商住房项目,约定双方就青规定字第(1996)第65号文所附红线图界定的地块中约29亩土地进行合作开发,规划面积27000平方米左右;甲乙双方采取以甲方为主会同乙方办理该工程有关手续,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支付甲方办理各项手续所需费用1650万元,负责该工程的建设费用和工程管理的方式进行合作,双方接触边界2米范围内的绿地由双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共同负担投资;双方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造价。在联建结束后,甲方要求安置200户居民,不要求分配房屋,为此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150万元,并一次性包死。合同签定后乙方分三次向甲方支房款100万元,甲方为办理规划、土地征用、综合开发费用、配套费等总计支付人民币2602500元。
2002年12月31日,青岛隆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该地块职工宿舍变更为上级公司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6日,通过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又将该宗土地变更为青岛海丰源置业有限公司。为此,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与青岛高科技园中企实业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存在与中企公司联合建设商住房合同关系,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2004年12月2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高科技园中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双方签定的青岛市高科技园中企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隆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所属青岛三金地产开发中心联合建设商品房的合同。
三、执行情况
2005年1月14日,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中企实业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7月13日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中企实业公司申请暂缓执行,该案中止执行。2005年8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鲁执指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长期未执结为由将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高科技园中企实业公司与青岛海丰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海珊服装服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指定我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力支付被执行人办理先期支付旧屋拆迁、土地规划、土地过户等费用而中止执行。
2006年4月20日恢复执行,在法院调解下,申请执行人第一次支付被执行人500万元,余款1150万元在五月后申请执行人一次付清后,被执行人将相关开发手续转让给申请执行人,联建合同开工建设,和解执结此案。
四、浅析
综观该案可以看出:该案属于互负义务的执行案件,当申请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园中企实业公司支付被执行人青岛海丰源置业有限公司1650万元后,被执行人才能履行移交工程建设的全部手续、图纸等。并出具相关手续、申请等,协助办理老宿舍区拆迁摸底、办理规划调整等相关事宜,直到办理好过户手续。所以本案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执行,青岛高科技园中企实业公司在没有支付1650万元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不具备,人民法院不应立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法院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没有就立案条件进行限定。但笔者认为该案青岛高科技园中企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人民法院不应立案执行
蒋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