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69瓶注射液难治伤患,医院重大误诊应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患者徐某意外受伤后,先后到5家医院治疗未果。在最终查明久治不愈系伤口内有异物后,徐某将第一家医院告到了法庭。1月16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随州某医院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3.4万元。
2004年11月10日,45岁的女患者徐某因车祸右腿骨折,住进随州某医院。该院医生对徐某右小腿上部伤口清创缝合并消炎。其中,11月29日一天为徐某开了69瓶价值310.86元的葡萄糖注射液,12月2日又开了3瓶。因费用太高,徐某于2005年1月8日在伤口未好情况下,支付3万余元医疗费后出院。后,徐某又到其他4家医院治疗,均未见好转。
2005年12月3日,徐某来到第6家曾都医院,该院迅速采用提脓祛脓生肌法治疗,从伤口中取出一块2公分石头,不久伤口愈合出院。后经鉴定,徐某右腿长期不愈是溃疡腔内遗留异物所致。
法院认为,徐某从受伤后入住某医院起,双方医患合同关系成立。院方应履行职责全面科学治疗,但该院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误诊,再加上费用过高,患者不得已转往他院求治,故该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离开某医院后到别的医院治疗,又形成了新的医患关系,故在其他医院的费用不予并案审理。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