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护送酒友反而被其打伤,法院判决伤者获赔
护送酒后的同事回家发生争执,醉酒人因酒后戏言语起冲突,误伤护送人产生了医疗费用,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损失30000元并公开道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了此案,认定好心人做好事当有好回报,酒后伤人得赔偿。
原告梅某与被告方某均系某煤矿职工。2014年5月3日晚,因同事退休两人一起聚餐,席间均饮了酒。因担心被告酒后闹事,聚餐组织人遂叫原告将被告护送回家。
两人随后叫了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万盛某重客隆后面时,被告要求下车,原告劝阻说要把他送回家,并说:“你非要下车,咱们就不是兄弟了。”被告仍然坚持下车,下车后转身将原告拉下了车,并卡住原告的脖子将其按在车上,说:“我卡死你,别拿不把我当兄弟这种话来吓唬我,你是哪根葱,我非要下车!”说话的同时,还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被告又拾起一块砖头,朝原告面部打了一下,致原告面部流血。
事后,原告到万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5556.38元。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0000元并公开道歉。
被告辩称,事发当天双方都喝了酒,且原告先动手打被告,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请求的损失,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主张,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1628.3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酒后侵犯他人健康权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原告出于好心护送被告回家,被告却无端将原告殴打致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系原告先动手殴打自己,但没有证据证明,相反原告的陈述除有目击者出租车司机证实之外,也有医院检查结果与之佐证,故法院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至于公开道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殴受伤致其名誉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且被告能够通过赔偿承担其法律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公开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