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举报恶语泄私愤遭打自担部分责任
2010年9月7日下午4时许,梁某认为唐某在有关部门举报了她,便到某农场办公室找唐某理论,由此两人发生口角。后唐某进办公室关门不理会梁某。梁某即踢门,并在门口用“畜生”等言语辱骂唐某十多分钟,当时有不少农场人员在旁边。坐在办公室内的唐某忍耐不住梁某的谩骂便出来制止梁某。梁某不听,双方即发生打架。结果梁某被摔到地上,左下颌部受伤,腹部又被唐某用脚踢伤。
120救护车赶到后,将梁某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梁某花去医疗费4583.44元,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当地派出所对该纠纷进行调处,未果。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3000余元。答辩期内唐某提起反诉,要求梁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唐某致伤梁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公民举报和控告违法违纪行为,是宪法赋予的重要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在发现被人举报后,梁某应相信经有关部门调查后定会澄清事实,对自己是否违法会作出客观的判断,而不应去找举报人质问。本案中,梁某不仅找唐某质问,而且在唐某进办公室后,还踢办公室的门,辱骂他,引发事后双方的争执,对自身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梁某在公共场所用“畜生”等言语辱骂唐某十多分钟的行为,侵害了唐某的名誉权,应赔礼道歉,并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