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快递”索赔案有了结果,委托方、交寄方和快递公司均应担责
违规通过快递寄送危险化学品,导致多名快递员出现中毒症状,“毒快递”事件曾引发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快递公司在接受处罚并赔偿快递员的损失后,将寄送危险化学品的委托方和交寄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19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通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委托方、交寄方和快递公司均有过错,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毒快递”致多名快递员中毒2014年5月11日晚上,南京大厂国通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周某和同事在一起分拣包裹时,闻到包裹堆里散发出一股难闻的异味。没多久,最先接触包裹堆的周某出现头晕脑胀、呼吸困难等症状,众人立即报警。警方在环保部门的帮助下,对现场包裹进行检测,锁定可疑包裹,并立即将其隔离和封存。最终查明,该包裹来自苏州吴江的一家化工公司,并查明包裹内装的是一种名为“丙烯酸甲酯”的化学品,属危险物质。
原来在5月8日,南京化工园一家企业向昆山一家贸易公司购买5公斤丙烯酸甲酯,当天昆山贸易公司没有现货,就委托吴江的一家化工公司代为发货。9日,苏州某快递公司从化工公司处收取一只装有液体的白色塑料桶送往南京。据快递公司介绍,该公司快递人员在取货时曾口头询问桶内液体是否有毒,得到否定回答后,对该桶作了加固包装,并于当晚发货。但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泄漏,导致了两天后的南京快递员中毒事件。快递公司向委托方、交寄方索赔事件发生后,苏州快递公司垫付了中毒员工的治疗和检查费用15000余元,并向其赔付了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10000元。同时,因为快递公司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苏州市邮政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两家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也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苏州快递公司在缴纳罚款后,即至法院起诉贸易公司和化工公司,要求两家单位承担所有垫付的损失费用、罚款及快递后续处理费用共计6万余元。被告化工公司作为交寄方辩称,是昆山的贸易公司委托快递公司上门取货的,在交货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已告知快递公司所寄货物是危险化工品,但不是毒品。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作出了处罚,导致公司停业半个月,自己的过失已由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罚。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分担中毒人员的部分医疗费用。被告昆山贸易公司也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即使原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定三方均有过错
据了解,丙烯酸甲酯是一种无色易挥发液体,具有辛辣气味,有催泪作用,属于易燃易爆的有毒危险化学品。我国明确规定,武器、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等,都属于禁限寄物品。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方上述行为紧密结合共同造成周某等人中毒的后果:但被告贸易公司在快递员上门收件时,未告知所寄物品是危险化学品;被告化工公司在交付快件时,亦未能如实告知所寄物品的品名及性质;原告快递公司作为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未能全面履行检视义务,对本案所涉问题快件予以收寄。据此法院认定三方均有过错,三方应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医疗费清单、医疗费发票,可以认定本案的医疗费损失金额为13454.53元。考虑中毒人员的数量、工作性质、住院治疗时间等因素,1万元的误工损失等费用也较为合理。原告被苏州市邮政管理局处以30000元的罚款,是因其自身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的要求不仅于法无据,也有悖于行政处罚的目的。原告主张的包裹处理费损失8000元无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化工公司、贸易公司各赔偿原告快递公司损失7818.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