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中结算单被藏匿,出警记录为证成功追回欠款
自2007年起,宜兴某物资公司与某机械厂业务往来。今年6月24日,物资公司持结算单到机械厂对账。对账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向派出所报了警,民警到现场作了笔录。在民警处理过程中,机械厂的经办人员乘人不备,将结算单塞进了废纸堆里,物资公司没有找到也无法结账。6月30日,物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机械厂支付货款。机械厂辨称,其与物资公司的货款已经结清。
一审法院结合物资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存根联及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情况,判令机械厂偿还货款19万余元。宣判后,机械厂不服并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交易习惯是凭结算单结账,机械厂付清货款后收回物资公司结算单。在对帐过程中,机械厂经办人员故意隐匿结算单,也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定物资公司的主张成立。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证言以及出警记录,是其履行职务到达现场并依法执行公务所留存的记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证明机械厂承认结欠物资公司货款19万余元。据此,法院驳回了机械厂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