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娃开超标电动车撞树死亡,家属要求厂商赔12万
深圳首宗起诉电动自行车厂商案已正式立案
5岁小孩开着电动自行车撞树不幸身亡,车主赔偿死者家属后却状告电动自行车企业、要求生产商赔偿自己的损失。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是因电动自行车功率严重超标,车主认为生产商的产品难辞其咎。12月2日,深圳市首宗起诉电动自行车企业案件经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报备市交警局取证,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案情回放
深圳市交警局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惨案发生于2014年9月7日23时56分许。
当时,5岁的张某骑着一辆无车牌的电动三轮车(如图),在梅华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民浩楼停车场出入口路段时,车辆失控,车身右侧与路边的绿化树发生碰撞,造成该车侧翻。张某当即被甩出、后脑勺正好撞到隔离铁护栏,导致头部受重伤、肋骨骨折、当场死亡。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应大于240W,而此命案中的电动自行车功率为650W。超出规定功率2倍多,请市民购买时注意,一定要看清电动车的最高车速、输出功率等数值。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今年9月7日,深圳梅华路上发生了一桩惨案:年仅5岁的张某开着一辆电动自行车撞树死亡。昨日,晶报记者来到深圳市交警局福田大队,民警回放了案发现场的路边监控视频。
经交警查明,这辆电动自行车为郑某所有,当时郑某把车停放路边某快餐店门口,并未上锁。随后,5岁的张某在家长未注意的情况下骑了上去,开着电动自行车前行不到100米,因速度过快、车辆失控而撞树,张某被甩出、重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南天司法鉴定所经委托进行鉴定,认定“肇事电动三轮车轮胎、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远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车辆种类属性为机动车;该电动三轮车前轮无制动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昨日,记者在深圳市交警局福田大队看到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完整再现了案发经过。当时赶到案发现场的民警伍姜还向记者出示了该所的鉴定书,包括肇事中的电动三轮车的参数,并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了比对,鉴定结果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记者了解到,10月24日,已赔偿死者家属的电动车车主郑某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存在瑕疵为由,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动车生产厂家——深圳市某运三轮车有限公司赔偿12万元。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并进入联调行动,但涉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11月25日,宝安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此案进入诉讼程序;12月2日,本案报备给深圳市交警局。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焦点
超标电动车为何能合法买到?
既然电动自行车输出功率“超标”,为何车主还能在市面上买到?昨日,交警伍姜告诉记者:“生产此电动车的企业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具有许可权、可以在市面上售卖。”
记者调查发现,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要求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而“超标”电动自行车功率为650瓦,超标两倍多,严重违规,应属“机动车”。记者昨日浏览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现“企业产品标准”一栏内,对产品的审查十分严格,须经初次申请、复审,办理三步,方可备案。
只是没锁车,车主为何要担责?
记者了解到,在深圳市交警局福田大队的调解下,案发后电动自行车车主郑某最终赔偿给死者张某的家属12万元。不过10月底,郑某状告生产该“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赔偿金额证据已由其律师上报给宝安法院。
只因将未锁的电动车放在路边,并未预计到车子被他人骑走并致人死亡,车主为何被索赔?交警方面昨日告诉记者,车主虽然对命案的发生无主观故意,但仍应支付一定赔偿金给死者家属。国内同类案例中,也有类似处理。
家长监护不力如何担责?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的李雄律师告诉晶报记者,受害人为儿童的案件,一般都涉及法定监护人是否对儿童履行了“必要的监护职责”,而众多同类案件显示,监护人大多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疏忽。《侵权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12万元的赔偿金额,也说明了儿童监护人存在监护过失。李雄律师提醒,监护人对儿童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儿童脱离监护人视线导致事故发生,监护人也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应负一定的责任,因此不要让自己的一个疏忽酿成无法弥补的过错。
电动车生产商为何有赔偿责任?
李雄律师表示,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全国已有类似案件,电动车车主基本都得到了赔偿。他建议,电动自行车是常见交通工具,生产企业更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不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严把产品质量,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者也必须面对相同的法律风险。
案例
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车主赔了夫人又赔钱
2009年,浙江镇海的刘某骑电动车搭载妻子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妻子终身残疾。
浙江金华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出具《电动车属性鉴定报告书》,认定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按技术参数应为“机动车”。当地交警方面据此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避让不当,对车祸承担次要责任,故保险公司和自卸货车车主分别赔偿50万元、9.6万元,刘某及妻子承担16.2535万元的损失。
2013年,刘某状告电动车生产商宁波某公司,认为其产品与《产品使用说明》和《合格证》不符,导致他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而担责,要求该公司承担自己的16.2535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而被定性为无证驾驶,对车祸担责,这与生产商的车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标准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公司应承担因产品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失;但刘某操作不当,且违规载人,也是导致车祸发生的重要原因,故酌定刘某承担40%损失、生产商承担60%损失,需赔偿刘某975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