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莫搞错
A建筑公司2010年底与B公司签订厂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金额6000万元,工程竣工日为2013年12月。B公司分别于2011年2月、8月支付工程款1500万、3000万元,其余款项在工程竣工后结算支付。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工程于2013年12月办理竣工,但B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A公司也就未将余款确认为收入。A应在办理竣工即确认尾款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分析: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A公司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即于2011年2月和8月应分别按1500万、300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在工程竣工后,于2013年12月确认余款收入并申报纳税。
提醒:应避免出现以下两种延迟纳税情况:(1)以建设方要求开具发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工程竣工后,以建设方未付工程款为由,延迟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