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公司欠薪,员工开走公车被起诉
租车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和提成,员工自以为懂《物权法》,就将公司的车辆开走拒绝归还,并称:“作为债权人的自己,可以留置债务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
昨(9)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依法判令员工返还车辆。其理由是:未办任何手续属于非法占有。
公司欠薪员工私自扣车
张斌(化名)是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员,据他说,公司一直拖欠自己工资和业务提成。去年8月的一天,他终于忍无可忍,就私自开走一辆全新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然后一直占有。
公司得知后,通过各种途径催要,张斌仍拒绝归还。“我公司作为一家汽车租赁企业,车是重要的经营工具。”公司老板很是气愤,认为张斌非法侵占车辆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公司将张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张斌归还车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面对指控,张斌根本不虚,“我作为公司业务员,尽职尽责,现在公司欠我工资、提成,我把车开走是根据《物权法》规定,行使的留置权。”
确可留置但手续不齐全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这条规定,张斌的确可以留置,但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及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庭审中,根据本案,张斌留置未提交证据证明租车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而张斌却又是以客户看车为由,向公司借走车钥匙,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车开走,并非合法占有该辆车,所以其行为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最终,法院根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要求张斌返还汽车。
法官说法
可期待利益而非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中,公司还要求张斌赔偿因非法侵占该车期间,辆造成无法营运的损失。法官认为,因该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且租车公司主张的车辆租赁费为可期待利益而非实际损失,所以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